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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放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09-18 浏览次数:

山东开放大学文件

 

鲁开大勤保字〔2025〕8号

 

 

山东开放大学

关于印发《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开放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开放大学

                                2025年7月12日

 

 

 

 

 

 

山东开放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园内发生的与治安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校园治安管理工作。后勤保卫处是维护校园秩序的主要职能部门,对校园治安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责任。后勤保卫处及其他学校授权的部门(单位)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置。

第四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各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本部门(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工作,并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后勤保卫处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门管理

第五条 学校校门实行24小时保安值班执勤制度。

第六条 教职工进出校门应服从保安的管理,不得妨碍保安正常执行公务。

第七条 学校校门实行道闸管制,一杆一车。如因跟车等原因造成道闸、车辆损坏,由肇事者负完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 非本校人员,保安值班执勤人员有权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或单位介绍信,联系相关部门(单位)确认身份、事由等信息后,经许可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

第九条 因公来校的外单位车辆,学校相关部门(单位)须事先告知后勤保卫处,由后勤保卫处通知保安放行。出租车原则上不准进入校园,如遇接送病人、搭载行李等特殊情况,经保安值班执勤人员查看相关证件后准予通行。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须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第十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可直接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进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必须事先与学校宣传部联系,经批准后通知保安放行,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带领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外出人员、车辆,必须持有物品所属部门(单位)开具的证明,并接受保安值班执勤人员的查验,登记后予以放行。

第十三条 骑电动车、摩托车、助力车等进入校园时应减速慢行。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或考试,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问题,须事先告知后勤保卫处,由后勤保卫处统筹协调交通管理及车辆停放事宜;相关部门(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维持秩序。

第十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学校秩序,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员,教职工有权向后勤保卫处报告,后勤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三章 保安管理

第十六条 保安员应当持证上岗,具备处置突发事件、履行校园日常安保职责的身体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十七条 保安员职责: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及学校周边治安环境;协助学校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事件工作;做好校门执勤和校园执勤;根据学校的安排,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监控值守,维护秩序等工作;做好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保安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保安员执勤内容:

(一)严格按规定维持校园秩序和校园内车辆有序停放。

(二)按规定准时到岗值勤,学校上下班期间要在校门前站岗。接班人员需提前 15 分钟到岗,对执勤物品和待办事项进行交接。

(三)每两个小时安排一名保安员巡视校园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做好登记。

(四)负责保安室、安保设施及校门内外地面的卫生清洁,每天清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

第十九条 保安员执勤要求:

(一)文明执勤,对来访人员一律使用礼貌用语,不得辱骂、讽刺、恐吓、粗暴对待来访人员,对无理取闹者要耐心解释。

(二)遇到无法处理或把握不准的事项,必须及时请示后勤保卫处,不得擅作决定。

(三)执勤期间应着统一配发的服装,各种标志佩戴齐全,不得混穿、披衣、敞怀。

(四)值班人员就餐、打开水通常应轮流进行,确保有人始终在岗;值班期间严禁外出吃饭、饮酒。

(五)按时到岗,定时巡查,巡查内容包括指定区域内的地面、墙面、通道、栏杆、围墙、运动场地、停车场等重点区域,以及消防、水电、树木、悬挂物等重点部位,查看有无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后勤保卫处会同提供保安服务的公司做好保安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对违反规章制度者,通报提供保安服务的公司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在校园内进行影响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各类活动,不得聚众喧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音作业。校园内禁止饲养宠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禁止商贩设置任何固定、流动商业摊点。进入学校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须经有关部门及后勤保卫处同意,并在指定地点和规定经营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组建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教职工必须报请宣传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成立和开展活动。任何社团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治安管理规定,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需经过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同意。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举行违法违规的校园聚集、上访及宗教传播活动。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和一切带有反、黄、赌、毒性质的各种活动。

 

第五章 教学、办公场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下班前应认真检查门、窗关闭等情况,认真落实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在办公楼、教学楼内住宿以及从事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教学、办公场所应保持安静,不得在楼内打闹和大声喧哗。管理部门及值班人员对违反规定人员,有权进行劝阻、管理直至采取治安措施。

第二十九条 除正常教学之外,任何人使用教室须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严禁校外人员以培训办班等名义私自使用教室。

 

第六章 公寓管理

第三十条 公寓入住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为文明,相互尊重,不得制造噪音、污染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休息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 公寓入住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做好安全协防工作。公寓内严禁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将电动车停入楼内或公寓房间内,以及进行充电等危险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寓入住人员应当爱护公寓楼内的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等消防通道堆放杂物或进行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保持通道畅通。禁止向窗外投掷杂物、泼水。

 

第七章 租赁房屋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房屋是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外出租,严格控制承租人的经营范围,不得将有损校园安全的项目引进校园。严禁将学校房屋、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和所聘用人员身份,和承租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好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承租人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承租人应安全使用租赁房屋,注意防火、防盗等安全事项。承租人应自觉维护校园的治安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从事影响校园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八章 车辆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车辆准入制度,按规定登记备案车辆允许进入学校停放,每位教职工只能登记一辆自用车。

第三十七条 凡是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服从管理,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跨车位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出入。凡不服从车辆管理,且不听劝阻者,保安执勤人员有权制止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车辆进入校园,要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校园道路限速15公里/小时以下,停车场限速5公里/小时以下,不得逆行,禁止鸣笛。

三十九 学校公务车辆应停放在公务车停放区。

第四十条 非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划定停车区内,禁止在公务车停放区内停放,禁止长期停放占用车位;如遇车位已满等情况,应自行驶离,另行择地停放。

第四十一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不得在校园内乱停乱放。

第四十二条 遇有紧急救援、消防等特殊情况或学校重要活动需要,车主接到通知后需及时挪车。

第四十三条 校内停车为方便工作需要,学校无负责车内物品及车辆安全的义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带入停车场内,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

 

第九章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四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管理、存放现金、档案、机密文件、图书资料、贵重仪器设备、水电气控制中枢设施及人员密集的活动场所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岗位安全职责,做到部门(单位)领导负责、专人管理、专人值班,各项防范措施到位,符合专项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重点要害部位所在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督促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为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保障。每个重点要害部位应指定一名直接安全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巡查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章 监控视频管理

第四十六条 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不间断运行,监控室值班人员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操作、实时监控、录像资料的保存与管理等工作,密切注意监控显示图像有无可疑情况。发现事故、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巡逻保安员赶往现场,并及时向后勤保卫处报告。

第四十七条 值班人员要管理好监控设备,不得私自拆卸监控设备,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严禁使用干扰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发现设备出现异常和故障时,应立即向后勤保卫处报告。

第四十八条 值班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保密制度。不得私自拍照、拷贝和外传监控录像资料;严禁私自删除、违规覆盖、故意损毁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严禁非工作原因查看、泄露和传播涉及公民隐私的一切信息。

第四十九条 重要视频资料需及时备份,不得删减、调整或改动,保持视频资料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公安机关因办案需要拷贝相关视频资料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办案手续。

第五十条 教职工个人原则上不允许查看监控视频,如遇个人财产损失,且数额较大,应及时报警。确需查看监控视频,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后勤保卫处负责人审批,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看监控视频。查看监控视频时,必须由后勤保卫处工作人员陪同。未经允许,查看人不得拷贝或用手机记录监控视频内容。

第五十一条 监控室需保持卫生干净整洁,禁止吸烟、乱丢杂物。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监控室。

 

第十一章 集体户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后勤保卫处是学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集体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学校集体户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更新集体户口人员的变动情况;协助做好集体户口人员的户口迁移手续,动员、督促符合集体户口迁出条件的人员及时将户口迁出;对集体户口簿集中管理,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符合济南市入户条件或者有济南市户口,在济南无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教职工,可以申请迁入学校集体户口。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离职,须将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口。教职工夫妻任何一方已经在济南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将户口迁往合法稳定住所处。教职工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时,全部家属户口须同时迁出。

第五十五条 应当迁出学校集体户口但未将户口迁出的滞留人员,在滞留期间只能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学校不为其提供其他任何服务。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造成户口滞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集体户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注销户口:

(一)死亡:死亡者的家属持死亡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出境定居:教职工出境定居的,须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借用:

(一)教职工需要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在学校一站式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本人持身份证到后勤保卫处借用。

(二)原则上常住人口登记卡借用期限为5个工作日。若需继续使用,应到后勤保卫处办理延期手续。

(三)常住人口登记卡借出期间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因个人原因造成常住人口登记卡丢失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五十八条 所有户口相关事项,均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委托办理,被委托人须携带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集体户口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学校管理,配合学校做好户口管理相关工作;符合户口迁出条件的,主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二章 暂住人员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暂住人员的主要管理者,应当对暂住人员加强教育,落实管理责任。积极配合派出所和学校后勤保卫处做好暂住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在校内暂住的各类劳务人员,凡年龄在 16 周岁以上,无济南市常住户口者,在到校三日内,必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到后勤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 各类暂住人员在校期间,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容留三无人员滞住学校。对暂住人员在校违反学校规定及违法、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由学校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及人员要积极配合。

 

第十三章 校内对外合作单位管理

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将业务管辖范围内为学校提供服务的对外合作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列入监管范围,与合作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审查合作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身份信息,对合作单位的治安、消防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六十四条 校内对外合作单位对其所管理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治安责任人,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第十四章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条 在学校举行5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科技竞赛、学术活动、考试等群体性活动和其他大规模活动),必须经学校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六条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后勤保卫处负责对主办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工作方案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六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做好组织管理工作,根据场地的大小适当控制活动的人数,以防止因人数过多而导致的拥挤或踩踏事件,室内活动场所必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第六十八条 全校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后勤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安保工作,配备适当的保安力量以维持现场秩序,并负责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五章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第六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诽谤他人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各种淫秽、反动信息。

第七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在校内设立或从事经营性网吧;严禁利用校园网络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行为。

 

第十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治安、安全管理职责,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在消除治安安全隐患、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医疗费和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由于领导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恶性事故、群体事件等,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开放大学办公室                         2025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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