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放大学文件
鲁开大勤保字〔2025〕2号
山东开放大学
关于印发《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开放大学维修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开放大学
2025年5月23日
山东开放大学
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维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维修工程项目是指:在校内已交付使用,且超出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基础设施上进行的土建、环境绿化、不可移动设施设备更新、维修、更换、装饰、拆除等施工作业,以恢复、改善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或为改善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的工程项目。
维修工程分为一般维修工程和应急维修两大类。
第三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划,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合作”的原则管理维修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是维修工程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 维修工程管理过程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后勤保卫处:负责维修项目的统一管理,负责统计和审核维修申请、安排实施维修、工程质量把关、工程联合验收和工程结算初审等。
(二)财务处:按照规定审核并及时支付维修工程项目经费。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维修工程的采购招标及项目验收。
(四)审计处:按规定对维修工程实施跟踪审计和结算审价。
(五)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单位):提交维修申请,提出使用需求;维修完成后,对维修情况进行评价。
(六)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维修工程招投标等环节进行监督,受理维修工程中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
(七)学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支持,审核维修合同。
第三章 工程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一般维修工程分为日常维护、零星维修、工程维修。
(一)日常维护是指对设施设备的常规性维修保养。
(二)零星维修是指单项维修费用预算在20000元以下的维修工程。
(三)工程维修是指纳入项目立项审批、年度预算支出,且预算在20000元以上的维修、维护、改造、更换等工程。
第七条 一般维修工程由报修单位或后勤保卫处提出。
(一)日常维护:由后勤保卫处审批,组织维护,所需水电暖五金配件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二)零星维修:单项维修费用预算在10000元以下的,由后勤保卫处负责人审批;单项维修费用预算在10000-20000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零星维修由学校招标的零星维修公司维修。
(三)工程维修:单项维修费用预算在20000元以上的,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第八条 应急维修是指突发水、电、暖、燃气、道路、管线、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设施的故障抢修工程,校园安全(含消防)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为完成上级相关部门紧急任务和其他经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认定的应急事项。
1.单项维修费用预算在20000元以下的,按照零星维修的程序审批;单项维修费用预算在20000-50000元的,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2.应急维修由学校招标的零星维修公司实施,并同步办理合同签订、审计结算等相关程序,所需经费从应急维修经费列支。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九条 学校通过招标采购程序确定相关公司为承担维修和主要耗材的供应商,并签订维修和供应合同。
特种设备维修维护保养的供应商,须具有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
第十条 后勤保卫处负责维修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对维修队伍监管,要求做到安全、文明、及时施工;对施工项目监管,把好现场签证和材料签证关,确保施工质量和工作效率;对重要部位、隐蔽部位的施工进行现场督促检查,严格工程量签证和质量把关,并作好资料收集存档工作,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 日常维护、应急维修,维修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立即维修;零星维修,一般应在审批通过后12小时内组织维修;工程维修,应在签署合同后1天内组织维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维修的,应立即报告后勤保卫处协调安排其他人员维修。
第五章 验收与结算
第十二条 维修工程的验收
1.维修工程完成后,由报修单位负责人进行评价,作为验收与结算的依据。
2.维修工程达到验收条件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履约验收,验收合格是维修工程资金支付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维修工程的审核与结算
1.零星维修项目以季度为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填写维修工程汇总表,连同《零星维修申报单》一并报后勤保卫处审核。工程维修应在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报后勤保卫处审核。超过规定时间送审的,后勤保卫处应及时督促提醒,逾期不办的,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2.后勤保卫处应及时对施工单位送审资料审核,并按期报审计处审计。
3.审计处对维修工程的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结果,施工单位按照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开具发票,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结算。
4.属于变更固定资产的维修工程,由后勤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维修工程的质保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结算时留取一定的工程质保金。
2.使用部门配合后勤保卫处协调解决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
3.质保期满后,使用部门和后勤保卫处共同签署质保合格意见,财务处据此向施工单位退还质保金。
第十五条 维修工程的结算票据原件作为付款凭证交由财务处归档;审计报告由审计处负责归档;维修工程的所有资料,由后勤保卫处负责建立档案,留存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开放大学零星维修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鲁开大勤字〔2021〕1 号)同时废止。
山东开放大学办公室 2025年5月29日印发
校对: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