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放大学文件
鲁开大勤保字〔2025〕1号
山东开放大学关于印发
《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开放大学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抓好落实。
山东开放大学
2025年4月27日
山东开放大学
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山东省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落实安全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学校领导对安全工作承担重要责任;其他学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工作的统筹管理,各部门(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把安全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党委会每半年至少研究1次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重大问题;每半年至少调研1次安全工作。
(二)把安全工作纳入党委会成员职责清单,督促内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三)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推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队伍。
(四)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有关方面重视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五)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对各部门(单位)的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工作质效的重要指标和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工作与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履职评价、奖励惩处挂钩制度,落实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六)把安全工作纳入防范重大风险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
(七)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干部教师培训内容;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安全集体学习。
第五条 学校校长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把安全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和工作报告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办公会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突出问题;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工作。
(二)推动构建安全责任体系,在各部门(单位)职责规定中明确安全工作职责,按照分领域、分类别监管原则,明确各类安全工作的监管机构。
(三)组织制定领导干部年度安全工作责任清单,每半年对清单落实情况组织检查考核。
(四)组织设立安全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安全监管必需的人员、经费等条件装备。
(五)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把安全纳入防范重大风险的重要内容。
(六)统筹协调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巡查、督查、明察暗访、考核等工作。
(七)依法领导和组织安全事故(事件)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党委其他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的职责,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组织分管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将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同时考核奖惩。
(二)指导分管部门(单位)把安全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发展规划、改革创新、政策标准、项目建设、研究培训等方面加强安全工作。
(三)统筹推进分管部门(单位)安全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具体问题,支持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依法履行安全工作统筹管理职责。
(四)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积极组织开展分管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五)加强分管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安全事故(事件)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应急处置、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等工作。
第七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领导是安全工作管理人,负责各项安全工作及制度的落实,除履行以上安全责任外,还具有以下安全职责:
(一)指导制定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单位)的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安全工作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安全工作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校园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安全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各部门(单位)安全工作汇报,布置安全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组织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发生安全事故(事件)时,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七)协助党委书记、校长做好其他安全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部门(单位)及所辖领域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健全安全工作机制,建立安全工作档案,与本部门(单位)有关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各岗位安全职责,逐级落实安全责任。
(二)负责本部门(单位)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等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和落实,确保所管区域的人、财、物的安全。
(三)严格执行安全工作信息报送机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四)常态化组织开展安全自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化解安全风险。
(五)确定本部门(单位)的安全重点部位,落实安全重点部位每日巡查制度。
(六)对管理范围内的教职工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七)严格执行学校各类突发安全事件处置预案,按预案程序及时准确报送信息和快速处置,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事故。若发生安全事故,需在15分钟内上报分管校领导及安全保卫部门,不得隐瞒不报、缓报或重情轻报。
(八)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事故(事件)调查。
(九)完成上级及学校要求的其他安全工作任务。
第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除承担本单位安全工作主体责任,还承担其分管领域安全的监管责任,履行指导、教育、协调、督查和制度规范建设等职责。
(一)党委宣传部承担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的监管责任。
(二)教务处承担教学安全的监管责任。
(三)科研处承担科研课题、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等方面安全的监管责任。
(四)财务处承担财务安全的监管责任。
(五)国有财产管理处承担资产安全的监管责任。
(六)基建处承担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管责任。
(七)后勤保卫处承担公共卫生安全、水电暖运行安全以及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的监管责任。
(八)信息技术中心承担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监管责任。
(九)其他领域的安全监管责任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第十条 后勤保卫处作为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履行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工作。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综合管理监督,统筹协调全校安全工作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督促各部门(单位)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二)负责起草安全工作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制定安全工作专项规划和规章措施并督促落实。
(三)负责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抓好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普及安全知识,增强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四)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五)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档案,做好安全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
(六)组织安全综合及专项检查督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各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七)建立安全提醒函、督办函、建议函制度,不定期对安全工作进行提醒,对重大安全事件(事故)进行督办,对安全责任事故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八)参与安全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校园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九)负责校园治安秩序、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管理,健全治安防控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种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同上级和属地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安全综合治理。
(十)完成上级及学校要求的其他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教职工是各自工作岗位安全和自身安全的责任主体,既对从事的工作岗位安全负责,也对自身安全负责。应严格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安全意识,自觉参加各项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主动规避安全风险,确保工作和人身安全,对于违反工作管理职责造成的安全事件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督查督办制度。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安全事故(事件)查处和挂牌督办制度。学校党政领导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深入基层了解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各部门(单位)对分管业务领域内的安全工作,按照直接监管和综合监管责任要求,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安全责任目标体系。学校与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加强跟踪督导、检查考核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制度。加大安全工作考核力度,将各岗位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履行情况与工作考核、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和提拔晋升挂钩。增加对党政领导干部抓好安全工作实绩考核的权重,将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履职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和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相应责任,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协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未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未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导致年内发生涉学校涉学生安全事故(事件)的部门(单位),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工作履职不到位、指导监管不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漏报、迟报、谎报、隐瞒不报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相关部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直至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安全责任事故(事件)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安全事件(事故),经调查认定、纪检监察机构核实,已经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尽到教育义务,并全面落实安全有关工作部署和规定要求的,不予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在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