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鲁电大政发〔2012〕183 号
关于印发山东广播电视大学保安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学院: 现将《山东广播电视大学保安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配合监督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保安 管理 规定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办公室 2012年7月30日印发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保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保安队员的管理工作,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和保安公司共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安队员职责 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学校周边治安环境,协助学校保卫处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事件工作;做好门卫执勤和校园“110”执勤;做好教学办公楼、综合楼及宿舍楼的安全防盗工作;做好校园内巡逻工作;做好突发应急事件和火灾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三条 保安队员执勤内容 (一)保安队员要严格执行《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治安管理规定》中的门卫管理、校园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办公楼、教学楼的管理、交通及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保证楼内环境秩序和楼前场地车辆有序停放。 (二)保安队员每天分三班值勤:早班07:00—15:00两人;中班为15:00—23:00三人;晚班为23:00—07:00三人。接班人员需提前15分钟到岗,对执勤物品和待办事项进行交接,由小组长监督执行。 (三)早班一名保安在大门口坐班,负责出入大门口车辆和人员的登记管理,一名负责在教学楼和校区内巡逻;中班一名保安队员坐班,两名保安负责巡逻和22:00清楼设防;晚班一名保安队员坐班,两名保安负责校区巡逻。 (四)校门前站岗时间为:早班7:30—8:30;中班4:30—5:30;中班、晚班每星期轮换一次。星期六、星期日不站岗。 (五)巡逻人员由本班值班人员轮流执行,每一小时对校区内巡逻一次,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做好登记。 (六)保安室卫生由保安负责,每周大扫除一次,平常注意保洁;门岗负责学校大门以及门内外地面的保洁,保持大门内外整洁。 (七)每周六下午由班长组织进行一次指挥手势和队列训练。 第四条 执勤要求 (一)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是保护师生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保安人员值勤时负责排查岗位范围内的安全隐患。 (二)对来访人员一律使用礼貌用语,不得辱骂、讽刺、恐吓、粗暴对待来访人员,对无理取闹者要耐心解释。 (三)遇到无法处理或把握不准的事必须及时请示学校主管领导,不得擅作决定。 (四)仪表端庄,站姿、坐姿、敬礼规范,不准讲粗话、打架、闹事,以及一切不文明行为;保安人员在执勤期间穿保安公司统一配发服装,不得混穿、披衣、敞怀。巡逻人员戴帽,大门口坐班人员可将帽子置于桌子右上角(并参照保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五)值班人员吃饭、打水轮流进行,值班期间严禁外出吃饭、喝酒,严禁酗酒。 (六)上班时间不准打盹睡觉、聊天、看书报、玩手机或听音乐等;不准在公共场所吸烟。 (七)门岗值勤时,遇上级、学校领导检查工作,值勤保安应立正敬礼。 (八)礼貌盘问可疑人员或进入与身份不符地方的人员,阻止外来人员或持械暴力人员强行闯入校园。 (九)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负责封锁、保护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十)值勤时要礼貌值勤,按时到岗;进行定时巡查,巡查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通道、栏杆、房间、围墙、运动场地等建筑物,消防、水电、树木、悬挂物等,查看有无安全隐患。 (十一)对在学校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人员进行排解、处理及疏散,并及时通知保卫处;严重事件立即报警。 (十二)负责学校大门及周边范围的治安、校门内外卫生保洁。 (十三)详细记录学校及外来车辆进出情况,对出入校园人员、车辆进行检查,引导准入车辆停到指定位置,未经允许入校的所有外来车辆不得停放在校内或大门外。 (十四)周末、节假日学生离返校时,组织学生的交通疏散和安全保卫,对学校大型活动或集会进行安全保卫。 (十五)保安有权对携带可疑物件或行李出校的人员进行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 第五条 检查总结 (一)班长每天检查值班记录,学校抽查。值班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所看到的事情,记录完整清晰;可疑情况应详细记录,重点标明,当即汇报,现场处理;记录本包括岗位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110”接警记录等。交接班记录主要指物品交接、注意事项、重点防范对象等。 (二)每周召开一次班务会,班务会由班长主持,总结一周的值勤情况,并对全班队员进行思想教育、安全教育,进行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等培训,布置工作,提出要求。 (三)每月召开一次交流会,学校保卫处人员和保安公司队长参加,总结工作情况,通报保安人员违纪情况。提出要求。 (四)学校保卫处人员有权按以上要求对值班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对违反学校规定和保安公司规章制度,通报保安公司按照保安公司规章制度处理,由学校提出扣发相应工资;三次以上者(包括第三次)予以辞退。保安公司应充分尊重学校意见。 (五)学校和保安公司建立经常联系沟通制度,根据需要每半年一次,双方共同努力,共建平安。 第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